国庆节当天办证、一户多宅、给法院出假证明——宁强土地管理乱象何时休?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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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民安居之本,规划许可是城乡建设法治基石。作为土地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陕西省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原宁强县国土资源局)本应恪守法律底线,严格审慎用权。然而,多份法律文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揭示,该局在短短数年间接连出现违法颁发规划许可、违规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在诉讼程序中出具虚假证明等问题,部分行为已被上级机关依法纠正,但暴露出的监管失序和履职乱象令人震惊。

违法颁发规划许可,县政府复议一纸撤销

2020年,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向侯某明之子侯某某颁发了“地字610726XXX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按照侯华文和卖家的陈述,该许可证所涉地块,与侯华文早在2004年即合法购买并持续占有的房屋地块完全重合。

一份规划许可,两块权利人冲突的地块——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在发证时究竟是否依法进行过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面对这一严重瑕疵,侯华文依法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宁强县人民政府作出【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式撤销了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一个细节:申请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前置手续的主体是侯某明,而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持有人是侯某明之子侯某某。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规划许可属于典型行政许可行为,法律对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有明确要求。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权属存在重大争议的地块核发规划许可,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予处分。侯华文向宁强县纪委监委申请纪检监督后,2024年2月4日,该委派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作出的书面回复是“不存在违规办证的问题”。由此引发出一个质疑:规划许可证都被行政复议撤销了,却不存在违规办证的问题。该结论是否存在“护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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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侯某明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乱象更加令人唏嘘。2009年5月,原宁强县国土资源局为侯某明办理了“宁集用1024XX9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0月1日——正值国庆法定节假日,又为其办理了“1024XX48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两本证件指向高寨子街道办事处肖家坝村三组的同一地块,同一权利人、同一地块、两本证件,且第二本证件在国庆节当天颁发,程序严重异常。

更值得追问的是:侯某明户籍直至2023年方由高寨子派出所从何家院村12组迁至肖家坝村三组,迁移理由系“购房”。 也就是说,2009年和2012年发证时,侯某明根本不具备肖家坝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陕西省相关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在发证对象不具备法定资格的情况下依然予以办证,系典型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者准予行政许可。

有关部门解释称,侯某明系地震灾后重建户异地安置,且他也的确享受了相关政策。但是,侯某明在何家院村12组的房屋至今完好,甚至在2022年还获得了不动产权登记。由此可印证,侯某明本不该享受地震灾后重建的政策,原本不符合异地建房安置条件,却成了“一户三宅”。

诉讼中涉嫌出具虚假证明 自行纠错无人担责

2024年,在侯某明诉侯华文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二审期间,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签字盖章,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证明》,称侯某明持有的两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024XX90号和1024XX48号)均属合法有效。据介绍,这是在二审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宁强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主动向二审法院补充的证据。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官对于“是否有妨害行为及后果”这一核心不予审查,却认定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而认定侯华文实施了妨害行为。这一判决最终被二审撤销,但当事人侯华文仍在控告一审法官枉法裁判。

而对于前述《证明》,经侯华文多次举报反映,2026年5月,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再次出具书面文书,对前述《证明》正式进行了纠错。这意味着,该局主动承认了之前向法院出具的材料存在错误。一份虚假(或错误)的证明,在司法程序中存续多年,赤裸裸地干扰司法审判,涉嫌妨碍司法,相关签字盖章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追问与反思:违法零成本,监管何以失序?

综观本案,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在土地与规划管理领域暴露出的问题,并非孤立的行政失误,而是折射出基层行政许可与权力运行中多重制度性漏洞的叠加效应。

其一,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查机制严重虚化,程序正义沦为形式空转。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涉及相邻权属关系的实质审查;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颁发,则在申请人尚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颁证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等明显程序瑕疵下照常办理。此类行为表明,审批环节的权属核查、主体资格审核等核心程序已流于形式,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基础被架空。

其二,公权力出动向法院出具不实证明,妨碍人民法院事实查明,侵蚀司法公信。 在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二审期间,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和一审法官相互配合,向二审法院出具《证明》,不仅违反证据法要求证据真实的基本要求,更构成对司法审判秩序的实质性干扰。

值得肯定的是制度纠偏层面的积极信号。宁强县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以〔20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了违法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体现了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应有功能;宁强县自然资源局亦于2026年5月对先前出具的不实司法证明主动作出书面纠错,表明制度框架内仍具自我修复能力。但须正视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确认与纠错,与对违法用权行为的主体责任追究,系两个不同维度的法治议题。前者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后者关涉的是权力运行的规范性与责任体系的严肃性问题。若纠错止于行为层面而未能延伸至责任层面,则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将无从实现。

基于此,郑重呼吁: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针对宁强县自然资源局在本案中暴露出的违法颁发规划许可、违规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出具不实司法证明等系列行为,启动专项调查程序,逐一核实事实、厘清责任链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审批、决策及经办人员的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唯有将行为的纠错与责任的追究同步推进,方能从根本上回应“违法零成本”的制度困境,重塑行政许可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司法裁判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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